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礦石加工銷售企業,資源稅改革后按財稅〔2016〕54號文件中三、關于資源稅優惠政策及管理
(三)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免稅。結合此條優惠政策,相咨詢一下直接銷售廢石是否減免資源稅,以及公司資源綜合利用廢石加工成礦產品后出售是否減免資源稅。如果可以減免,具體備查的相關的資料有哪些?廢石的鑒定標準是什么?有沒有相關的文件?還有,出售廢石的增值稅是否減免?
請老師解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直接銷售廢石不減免資源稅,公司資源綜合利用廢石加工成礦產品后出售符合減免資源稅條件。,具體備查的相關的資料請咨詢一下稅務機關,廢石的鑒定標準請咨詢一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財稅法規沒有規定廢石的鑒定標準,出售廢石的增值稅沒有規定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