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有一套資產與2012年3月組固,但是當時部分發票未取得,組固價值與合同價值相同,于2014年12月取得發票,現在稅務局說要補交這部分折舊的企業所得稅款,合理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12年購入的固定資產,沒有取得發票會計上暫估入賬,企業即使按固定資產管理計提了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也不允許扣除。
稅務機關會認可貴公司取得發票以后的固定資產。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