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經營投資加油站,2012曾從個人業主手中購買加油站,當時開具不動產轉讓發票600萬,土地證已過戶我單位,但房產證未過戶。目前因各種原因我們又將此站退回給原業主,后期采取租賃方式,經評估土地價格為270萬。
1.這種情況下,我們要將土地證過戶給原業主,但并未有明確的合同轉讓價,那么這個過程需要繳納的稅費為:轉讓環節增值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
2.如果以上稅種需要繳納,增值稅部分如何計算,目前評估價低于當時發票開具的轉讓價?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三、其他政策(二)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從貴公司的情況看,貴公司依據以上規定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契稅不需要繳納,契稅由買方繳納,其他稅款需要貴公司繳納。
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