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稅務局來稽查,說2015年的利息收入要補繳稅。然后我們統計了去年協定存款、智能、理財、定期、結構性存款收益的收入,請問這些項目都要交稅嗎?交什么稅種呢?還有有什么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所述問題法律上沒有專門明確規定。實務中,主要涉及印花稅、營業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對于印花稅和營業稅,稅企爭議較大,各地執行理解不一。
1.印花稅。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企業認為不該交印花稅,理由是印花稅的征稅范圍為稅法中所列舉的應稅憑證,沒有列舉的不交稅。稅務局認為應歸屬于借款合同,要交印花稅。我們同意企業的觀點。
2.營業稅及附加。企業一般認為不該交,依據主要有兩點:(1)《營業稅條例及細則》相關規定中,稅法列舉的應繳納營業稅的金融商品共同特征之一是:都是對金融商品所有權的處分行為(所謂“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稅法大量用了“買賣”、“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等這樣的字眼,是因為買賣金融商品后,一定會引起金融商品所有權人的變更。但在協定存款、智能、理財、定期、結構性存款方面,客戶僅僅是暫時讓渡了“資金的使用權”,理財合約之前、過程中、結束后,資金的所有權人一直沒有發生變化。(2)《營業稅條例及實施細則》關于該項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的規定是: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即稅務局立法中似乎強調的是對“轉讓收益”要征收營業稅,《營業稅稅目注釋》,也一直強調是“金融商品的轉讓”。但協定存款、智能、理財、定期、結構性存款,其性質應屬于“債權型”投資理財,期滿需要還本付息,購買人賺取的都是持有期間的“持有收入”,本質上屬于存款利息收入的一種。這與《營業稅條例及細則》規定的:“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這樣明顯的金融產品轉讓所得有本質不同。稅務局認為09年新修訂的營業稅條例及細則都已經涵蓋了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業務,只是《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文規定對個人買賣金融商品免征個稅,對企業不免。我們理解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企業購買協定存款、智能、理財、定期、結構性存款,應按照協定存款、智能、理財、定期、結構性存款資金運作的主體分為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征收營業稅:(1)凡不是是以企業自身名義開設賬戶的,企業購買的協定存款、智能、理財、定期、結構性存款屬于存款行為,對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2)凡是以企業自身名義開設賬戶的,對企業取得的收入,按協定存款、智能、理財、定期、結構性存款資金投向分別計算征收營業稅。
3.企業所得稅。如果你單位是核定征收方式,協定存款、智能、理財、定期、結構性存款收入要與主營業務收入合并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你單位是查賬征收方式,協定存款、智能、理財、定期、結構性存款收入要結轉到本年利潤中,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
4.鑒于所述問題涉及政策專業復雜和不規范,各地征管習慣影響很大,建議貴公司加強與主管稅務局具體溝通確認或委托專業機構與主管稅務局具體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