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向加拿大一家公司購買一套軟件,價格在4萬美元左右。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依據上述規定,進口計算機軟件,若進口軟件一并購進其著作權、所有權的,屬于轉讓無形資產,不征收增值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若進口軟件未購進其著作權、所有權的,取得來源于境外的銷售貨物所得,無須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2016】36號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需要代扣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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