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根據財稅字【1994】20號“(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請問此規定是否還有效,有無新的相關規定,提供具體政策依據。另外,在廣東省此規定是否有效,廣東省有無新的相關規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3]36號(
二)加快健全再分配調節機制。
12.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征收范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
2、在財政部、稅務總局未出臺新文件時仍執行現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