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想咨詢下關于水利基金預提費用問題。根據規定,需要按照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一向所屬地稅繳納水利基金,我司于12月份按照12月份收入的千分之一計提了營業外支出,因數額巨大,與地稅溝通暫緩繳納,待2015年水利基金減免批復下來后根據差額進行繳納,我司于2015年12月做了如下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 其他應付款
。截至2016年5月31日減免批復一直未能下來,我司也未予以補繳。2016年9月,得到地稅水利基金減免批復,我司不用補繳,且可返還部分15年度已繳納的水利基金。我司根據批復,于2016年9月做了如下憑證
借:銀行存款 借:其他應付款(將去年計提的沖銷)貸:營業外收入
因考慮到2016年1月我司若是按政策規定繳納了該筆水利基金,則2015年度所得稅前可扣繳。所以在所得稅審計時,未將改筆費用調整,這筆費用到底是否可以在2015年度所得稅前扣除,請老師給予指點,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屬于2015年度的業務,這筆費用應在2015年度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