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1、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簡易辦法和一般辦法的選擇是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還是企業自行選擇呢?
2、第二款和第四款,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是指開工日在4月30日前還是峻工日在4月30日前呢?
3、一般計稅方法中,5%的預繳率是什么意思,最終的稅率是17%么?
4、第五款,5月1日以后的,什么情況還適用簡易征收辦法?
條文如下: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三)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四)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五)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六)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簡易辦法和一般辦法的選擇是企業自行選擇。
2、這條法規沒有明確,個人認為應該是峻工日在4月30日前,建議再咨詢一下稅務機關,謝謝合作。
3、一般計稅方法中,5%的預繳率是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按%稅率預交稅款,在機構所在地按稅率申報納稅。
4、第五款,5月1日以后的,適用簡易征收辦法的情況在上述幾款中已經列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