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司有一家合資分公司,分公司的部分管理人員由我司派駐,勞動關系仍在我司,工資、社保、個各都以我司名義辦理,有以下三種情況:
1、派駐人員的工資(含社保)由我司承擔
2、派駐人員的工資(含社保)由分公司承擔(以代付工資形式轉(zhuǎn)賬)
3、以上兩種情況同時存在
請問:
三種情況要交納增值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附件1: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以下稱境內(nèi))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yè)稅。
單位,是指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公司之間的人員派駐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提問!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