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財稅〔2008〕14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三)牧草類初加工
通過對牧草、牧草種籽、農作物秸稈等,進行收割、打捆、粉碎、壓塊、成粒、分選、青貯、氨化、微化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塊或草餅、草顆粒、牧草種籽以及草皮、秸稈粉(塊、粒)。
我們公司涉及從牧民或種草公司采購的未打捆的草,公司組織機械進行捆草,形成干草或草捆后銷售;請問,該收入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減免條件?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貴公司的業務符合 財稅〔2008〕14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的所得稅減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