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與上海一家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付款時增值稅發票是由當地的分公司到稅務局代開發票,而且匯款還是匯至上海總公司?這個發票合理嗎?是否應由總公司開具?款項是否應該匯至總公司?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所述問題法律上沒有專門明確規定;實務中,這種現象比較普遍,要看具體合同條款才能做出答復;如果業務真實,沒有偷稅意圖,且合同上有明確要求,我們理解發票分公司代開款匯到總公司這種業務可以實施,并不屬于虛開發票情形。
現在是營改增過渡期,建議和主管稅務局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