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目前我司租賃辦公場所,業主為個人。目前一年租金100萬左右,個人代開發票繳納相關稅金30萬(增值稅,附加稅,房產稅,印花稅及個人所得稅),那么:
1.此房產屬于營改增之前業主擁有的,按照相關政策增值稅減按1.5%計征,為什么發票顯示的還是5%呢
2.因為涉及稅金較高,業主提出漲價,但我司愿意承擔一部分稅金。那么如果合同簽署為稅金我司承擔的話(即對方承擔20萬,我司承擔10萬),房租仍然是100萬的話,我司憑借扣稅憑證這10萬能否所得稅前扣除?是否有相關文件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出租住房按1.5%征稅,出租其他房產按5%計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九)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5.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6.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2、貴公司憑借扣稅憑證這10萬不能所得稅前扣除,因為這些稅款是對方應負擔的費用,可以將稅款加入合同價格。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