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藥業)吸收合并B公司 (非房地產),B公司解散,原B公司持有的不動產需要變更到A公司。財稅〔2015〕5號 和財稅〔2015〕37號都要求“合并為一個公司時,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時,才能暫免土地增值稅和契稅,請問“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是什么意思,指原A公司和B公司的所有股東都不能少,也即是B公司原股東應持有合并后A公司的股權才能享受優惠嗎?該股權能否是A公司原股東在吸收合并是作為條件轉讓給A公司?還是必須A公司增資的形式給B公司原股東?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謝謝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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