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司于2015年向A公司租賃場地100萬,因糾紛致使A公司未按期提供2015租賃場地100萬營業稅發票,2015年會計處理仍做賬100萬費用。我司在2016年5月31號匯算清繳前仍未取得發票,所得稅匯算清繳調增100萬。
2016年10月份因糾紛解決,我司取得了A公司補開的租賃場地發票,因已營改增,對方開具的是增值稅裝用發票。
請問,1.我司取得的增值稅發票的進項稅額100/1.05*0.05=4.76是否要追溯沖減2015年費用,還是直接沖減2016年費用
2.我司已取得發票,是否可以重新申報2015年所得稅,同時把之前調增的100萬調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貴公司該項業務不能取得專票,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所以不會有追溯沖減2015年費用或沖減2016年費用的業務。
2.不重新申報2015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整項目來處理該項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國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三、發票使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