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是江蘇的一家私營制造企業(混凝土攪拌站)。原股東為3個自然人,A和B持有企業50%股份,今年3月A和B將所持股份平價轉讓給C。當然具體他們3人之間是什么金額轉讓,我們企業不知道。請問作為企業,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嗎?如果有,任何計算應交個人所得稅呢?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有關對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一、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并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2、自然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價減除原始投資成本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日,留存收益轉化為資本利得,應體現在股權轉讓的轉讓價格中。即如果有留存收益則不能平價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