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第三條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上文是否可以這樣理解,納稅人購進的除了上述三項之外的其他服務,不用分兩年抵扣,可以一次性抵扣。例如: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評估費、打印復印費等?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所述問題沒有專門明確規定。我們理解,單純從本條字面上推斷,有一定道理,但如果相關部分金額對單位整體影響不大,建議不要過度拘泥于文字理解,因為《辦法》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現在是營改增過渡期,建議和主管稅務局具體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