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在同一集團兩家以上法人公司取得工資,個稅應試如何處理?是否還涉及其他法律要求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并計算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結合上述文件規定,對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選擇并固定在任職、受雇的一地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辦理納稅申報,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