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請問一下:營改增后,建安發票、運輸發票的備注欄必須要填哪些內容?才不會引起進項稅不給抵扣。根據哪一號文?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
1.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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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增值稅發票管理,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稅務總局決定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票),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二、為避免浪費,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銜接,貨運專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條外,其他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三條同時廢止。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