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們是物流公司,經營場所是向其他物流公司租賃的一個門店,水電費發票對方一直是提供水電分割單給我們,我們是否可以做稅前扣除?現在全國營改增了,請問對方能開具水電費發票嗎?是否有哪個文件規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也就是說對方應給開具水電發票,分割單在稅前不可以扣除。具體操作建議您與當地稅務機關核實處理。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