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2009 59號和財稅2010 4號規定了吸收合并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是指按《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吸收合并公司2012年至2016年均虧損,每年末凈資產分別為60萬、50萬、40萬、30萬、20萬、10萬,法規中的國債利率哪里可查?假設2016年末長期國債利率為4%,那么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虧損限額2012-2016年分別是多少?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問題中給出的條件無法計算。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是指合并時點的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計算出彌補限額后,如果合并企業當年不能全額補虧,可結轉至以后年度,結轉時按照虧損形成的年限組成,各年限形成的虧損最多彌補5年。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只能彌補截止合并日期時的虧損,可彌補的虧損=100000*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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