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實施營改增后,公司收到的餐費發票是那種機打普通票,并非增值稅普通發票,請問營改增后,以前的票據能用到哪個時間止,是否有相應的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營改增后,以前的票據能用到2016年6月30日,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國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三、發票使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