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主要是生產銷售混凝土攪拌站設備,在銷售設備過程中,存在贈送配件情況
問1、如本次合同總額200萬,贈送10萬配件,我公司發票可否將贈送配件10萬開成折扣,如果可以開成折扣,在發票上應該怎么體現?依據的是那個政策?
問2、如是不能開成折扣,是不是應該視同銷售,依據的是那個政策?或什么情況下才視同銷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