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醫藥銷售公司,委托醫藥科技公司研發新藥,已進行了三年,還沒有完成,現如今收到研發發票,增值稅方面我司是一次性抵扣還是分次抵扣?所得稅方面,13年取得的同個產品的研發費是計入了當期費用,14年取得的又計入了無形資產,今年取得是研發發票我是不是也可以入無形資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營改增后,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取得的研發費用的發票一次性抵扣,
取得是研發發票我也可以入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