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司是一家汽車4S店,以200萬元的價格把另一家汽車4S店的店面買下來,包括地上建筑物和辦公電腦以及維修設備等,用來開分公司(我司重新去工商注冊分公司,獨立核算),對方仍保留原來的公司名稱,暫不注消.到時我司是從分公司轉款200萬元給對方公司公帳,請問對方應該如何開具發票給我司入帳?能當成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銷售不動產來開具嗎?但是對方財務說,當時的地上建筑物和固定資料沒有完全入帳,只有少部分入帳,我想請問一下我司應該讓對方開具什么樣的發票入帳才比較合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對方轉讓不動產、固定資產可以給你公司開具發票,至于對方原始發票缺失,對你方入賬無影響。
2、轉讓不動產可以開具稅率為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問題可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3、轉讓固定資產: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已抵扣進項稅的),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