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2條: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無論任何原因,只要是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均為應稅所得
2. 根據《中德關于對所得和財產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第5條 常設機構第三款
對于 建筑、工程、咨詢、、勞務:
只有連續6個月或任何12月內累計超過6個月
才能視同“常設機構” 在中國境內有應稅義務
第6條 營業利潤第一款
締約國一方的利潤應在該 締約方征稅
我們的問題:
1. 在境外發生的服務費用,如市場管理、企業管理、等 。 是否應在中國有納稅義務?
2. 部分在中國境內發生、部分在中國境外發生,但境內部分不超過6月,是否應在中國有納稅義務?
3. 在中國境內發生,超過6個月,是否應在中國有納稅義務?
4. 對于該表,是在什么情況下使用?
附件5 Appendix 5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企業所得稅B表)
Reporting Form for Non-resident Taxpayer Claiming Tax Treaty Benefits
(Form B for Enterprise Income Tax)
(享受稅收協定常設機構和營業利潤條款待遇適用)
請提供相應的法律條款,因為稅務機關,僅根據所得稅法第2條,所有的非貿易境外支付均征稅(按視同利潤率 和25% 的稅率)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的場所即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對于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非居民企業提供的勞務如果完全發生在境外,其勞務所得來源于境外,不涉及在中國的企業所得稅。例如,境外A公司為境內某企業提供業務咨詢,咨詢方式完全通過電話和電子郵件完成,A公司不需要派人到中國境內,則A公司取得的咨詢收入不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2. 第二與第三問題請參考。
若非居民企業所在國與中國政府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
構成常設機構才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提供勞務的機構、場所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稅收協定一般按照12個月內是否超過6個月或者183天停留在中國境內來判斷。
3.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的前提是,其為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締約國對方的稅收居民。而且在我國發生納稅義務時,要先按照國稅發[2009]124號文件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否則不得享受協定待遇。
以上僅供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