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勞務派遣因支付方式不同,用工單位分別按工資或勞務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在用工單位直接支付派遣人員的工資情況下:1、用工單位:作為工資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個稅是由用工單位還是由派遣單位代扣代繳?2、派遣單位:增值稅如何處理,是按實際收到的勞務費及社保公積金選擇全額或差額計稅并相應開票,用工單位支付的工資還能否作為工資在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下文認為勞務派遣用工的工資可以屬于工資薪金支出,這就將其歸于屬于在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范疇。這樣勞務派遣用工必將受《勞動法》的保護。如何操作請斟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
一、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2、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
經研究,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勞務派遣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勞務派遣服務政策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