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老師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公司,4月30日前向某個人銷售住房一套,對方預交款60萬,未開具發票。4月30日我公司將賬面預收賬款余額全部申報了營業稅。11月份,因對方資金問題辦理了退房手續,但我公司已申報稅款。在向地稅局申請退稅時,因我公司是以帳面預收賬款余額交的稅,沒有按戶交,繳款書實際上包含300多戶預收款的稅,但稅務局答復退稅只能按繳款書辦理,繳多少退多少,這些繳款書300多戶的稅款都需退,但退出來后其他戶的再交不進去,所以這筆退稅無法辦理,請問老師,國家有關退稅的政策是這樣規定的嗎?這種情況我們該如何處理?因對方退房后該房已銷售給另一公司,對方要求開專票,所以開零稅率增票對方不接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所述問題法律上沒有專門明確規定。實務中,各地執行理解不一;我們理解,貴公司可以要求單獨退,因為《營業稅暫行條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因此如果合同變更,多繳的營業稅可申請退稅。
面對這種情況,建議委托專門機構協助和稅務局溝通具體處理。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