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各位專家:好!我公司是一家機械制造型企業,年初有一客戶購買了我司產品,對方已在發貨前支付了一筆預付款到我司,由于合同條款原因導致雙方發生爭議并訴至法院,最后經協商和解,對方退回產品給我司,我司退回相應一部分貨款,另一部分貨款作為對我司造成的損失不再退回,請問這部分損失,也就是違約金,我公司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謝謝指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據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在銷售貨物時,同時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可與銷售貨物合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需要在不同欄次中注明,也可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