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請問代理費和傭金在稅法上的區別,包括定義、稅法規定、扣除限額等,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代理費和傭金的稅前扣除請參考以下文件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代理費是基于委托—代理關系而收取的服務費用,具有這種關系而收取的費用屬于代理費。 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證券交易傭金,是指委托者委托買賣成交后,按實際成交金額數的一定比例向承辦委托的證券商交納的費用。 (2)國際貿易中的傭金,分為兩種,一是“暗傭”,外貿專業公司在代理國內企業進出口業務時,通常由雙方簽訂協議規定代理傭金比率,而對外報價時,傭金率不明示在價格中,這種傭金稱之為\"暗傭\";二是“明傭”,如果在價格條款中,明確表示傭金多少,稱為\"明傭\". (3)銷售傭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29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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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合稱新稅法)有關規定,現將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四、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五、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六、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新稅法實施之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前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按本通知規定處理。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需要知道具體做的是什么業務,才能判斷是代理費還是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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