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注冊在A地,后購置土地于B地并設立分支機構,已辦理稅務登記并以分支機構名義繳納土地稅,但土地證產權為總公司。目前需要轉讓B地土地使用權。總公司一般納稅人已開具轉讓發票。
1.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都需要在B地繳納?
2.如果以總公司名義繳稅,如何異地繳納?需要在當地重新注冊稅號?
3.能否以分支機構名義繳稅.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土地增值稅應向房地產坐落地所管轄的稅務機關,即B地申報納稅。增值稅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即B地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即A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如果以總公司名義繳稅,按照主管稅務局具體要求申報繳納,國家沒有規定明確要求需要在當地重新注冊稅號。
3.能否以分支機構名義繳稅,國家沒有專門明確規定。
現在是營改增過渡期,建議和主管稅務局具體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