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單位每月都有未開票收入,但這部分收入對方一直都不要票。如果每月做未開票收入且長期掛著不開票,有何稅務風險?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納稅人發生經營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規定,開票時限為確認經營收入時限,否則納稅人會有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稅務風險。
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增值稅專業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實施細則》具體規定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