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已有一定年限,現股東之間提出調整公司章程并報外經主管審批同意后,不按原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紅,而另行約定分紅比例。從《公司法》角度,現在這樣做是允許的,但請問專家老師,這樣處理可能造成外方股東分紅的利潤減少而少繳企業所得稅(當然也有可能外資多分多繳),從稅務角度這樣調整分紅比例是否可行,稅務機關是否會進行納稅調整?另外這樣調整分紅比例是否可追溯到本次調整以前期間對經營利潤的分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修改公司章程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