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出版社將圖書版權賣給國外圖書公司,收取著作權使用費后,按一定比例支付給作者,請問,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的費用是作為稿酬代扣代繳個稅還是作為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個稅?
出版社將圖書版權賣給國外公司使用(不用于出版發行),收取著作權使用費后,按一定比例支付給作者,請問,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的費用是作為稿酬代扣代繳個稅還是作為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個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特許權包括著作權。著作權,又稱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部分。其中著作人格權包括對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財產權包括對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變權、翻譯權以及許可他人使用并獲得報酬的權利等。著作權人可以依法轉讓其著作財產權并獲得相應的報酬收入。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依據上述內容,個人認為貴公司的上述業務應屬于特許權使用范圍。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目前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如果出版社將個人作品對外出版而向個人支付的報酬應屬于稿酬范圍。或者貴公司可以再向當地稅務機關咨詢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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