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2014年年底項目竣工結算,2016年9月該項目做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稅務機關對我單位的部分國稅發票不認可,發票有2016年8月承包方代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票,2014年的苗木采購、電表、電纜票,請問老師稅務機關的做法合理嗎?我單位該如何處理?(由于工程款2016年5月前未付清,承包方沒能給我單位提供地稅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嚴格來說稅務機關的做法沒有錯誤,14年采購的商品,16年才補開了增值稅票時間跨度有點大。建議與稅務機關協商一下,看有沒有其他的補救方法,以降低企業的納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