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是醫藥生產企業,我們2016年有委托第三方研發項目,研發費380萬元,這一項費用我們在12月先計入賬中,但對方2017年5月30日之前才給我開發票,并且款項我們也要2017年5月底之前付款。我想請問這筆費用可以在2016年度所得稅前扣除嗎?之前李民老師培訓的時候說可以,但是我們想確認一下,畢竟金額較大,謝謝啦!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本年度發生的費用不管是否取得發票是否支付款項。都要把費用計入本年度,所以這筆費用可以在2016年度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