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這項工作是損失發生時做還是匯算清繳期間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匯算清繳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及附表時,同時如果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