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一家港口企業,由于碼頭建設需要,從另一家物流企業購買一塊土地,該土地已由物流企業先行進行了一部分改造。現在我買下這塊地是按照毛地價格購買,另外支付一筆補償款給物流企業,這筆補償款在進行賬務處理的時候需要計入我公司在建工程項目,待我公司碼頭建成后一并轉入固定資產。請問,我購買土地時該比補償款是否應該作為計算契稅的計稅基礎?還是僅以地價計算契稅即可。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契稅的計稅基礎 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計稅依據是成交價格,成交價格是指用地者在承受土地時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它經濟利益的總和。
主要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征地費用、土地開發費用、地租。征地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新萊田開發建設基金、青苗補償費、地上地下附著物和埋藏物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和征地管理費等;土地開發費用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城市園林綠化費、城市給水工程建設費、城市消防設施建設費、重點人防城市結建人防工程建設費、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費和城市教育網點建設費等;地租也稱土地凈收益,是指應繳入國庫的土地出讓金。
您公司購買土地時補償款是應該作為計算契稅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