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是一個房地產公司,2013年開發的一個項目,至2016年4月30日一直在地稅預交營業稅,在營改增之前我們將預交的營業稅集中開了地稅的銷售不動產發票。但截止到12月31日,該項目仍未決算,按會計準則,成本不能可靠計量,不能確認收入,但咨詢國稅,要求當年即2016年已開發票要確認收入。請問老師,我們應該將已開發票確認收入嗎?如果確認收入,是否要暫估成本?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 第六條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一)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應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了,應按規定確認收入,并根據工程結算情況確認相應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