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廣西地稅文件,桂地稅公告2014年第6號:“差旅費實行包干使用辦法的,出差人員在憑合法票據扣除實際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后,取得的出差補助在以下限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边@里所指的“在憑合法票據扣除”,是否可以理解為,即使是按包干方式的報銷,也是要憑借住宿費發票、交通費發票的?那要提供多少金額的票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所述問題沒有專門明確規定。實務中,“合法票據”一般理解為可以證明出差的相關材料,如住宿、交通發票和出差任務批條等;沒有明確提供票據的金額具體為多少。
提醒:實務中有個別比較較真的稅務主管人員會要求企業按票據進行報銷和所得稅前扣除,我們認為這是稅務人員對文件理解有誤。
建議和主管稅務局加強溝通聯系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