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定,我公司在2012年出售股票時繳了部分營業稅,本年經稅務檢查,需補繳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十條規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前,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條規定的應稅行為,此前未處理的,比照本公告規定繳納營業稅,因該公告為2016年9月1日執行,計算稅款補繳的滯納金是否能從2016年9月1日起開始計算,還是從2012年出售股票的所屬時間開始計算滯納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所述問題法律上沒有專門明確規定。實務中,我們理解可以稅款補繳的滯納金能從2016年9月1日起開始計算,稅務機關一般主張計算稅款補繳的滯納金從2012年出售股票的所屬時間開始計算滯納金。
2.相關規定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2)《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因此,滯納金加收的起始日期與納稅義務的產生、申報期限和實際繳納日期有關。
3.建議和主管稅務局具體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