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本公司從事微信連WIFI業務,主要包括微信連WIFI設備(如路由器、網關等)并提供微信公眾號維護平臺,以及針對客戶的微信公眾號的二次開發。咨詢:1、我公司銷售業務中,是按增值稅貨物銷售的混合銷售或是按服務混合銷售處理,還是按兼營處理?2、我公司最近與院線達成置換協議,以本公司設備和服務換院線的電影券、飲品券,所換電子券品在推廣活動中使用,取得一定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該如何繳納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貴公司業務應分開核算,按兼營處理。
2、電子券品在推廣活動中使用取得得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電影票應按服務類繳納增值稅,稅率6%,飲品券應按銷售業務繳納增值稅,稅率17%,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請在咨詢一下稅務機關,謝謝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