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工業企業 2016年之前新增的設備按14年計提折舊的 2016年新增的通用設備按10年計提折舊的 2017年換新系統 我們想設備折舊期限都統一成10年 第一個問題就是稅法允許兩種折舊年限存在嗎? 第二個問題 如果改成一樣需要做追溯調整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稅法設備的折舊年限為10年,不允許兩種折舊年限,如果改成一樣的折舊年限,不需要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