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稅局認定減持的每股成本價=“當時受讓總金額/股改后的總股數”,請問稅局這么認定合理嗎?另外,非居民納稅人每年就只發生一次納稅業務(應稅收入約3億元左右),能按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不?請提供具體的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1、稅務機關的認定是合理的,初始成本是當時購買股票所支付的費用。2、依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居民企業只在中國境內每年提供這一次勞務,應視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交納增值稅。但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批準。建議貴公司向當地稅務機關確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