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我公司是飼料生產行業,實行代理商代理銷售,代理商(個體工商戶)銷售我公司產品,我公司按銷售額的百分比支付代理傭金,傭金由代理商開具服務發票
現我公司欲中止與一代理商的代理關系,但我公司要支付代理商20000元的補償款
1)請問這補償款是否屬于違約金?
2)這筆補償款是否需要交何種稅?稅率是多少?
3)稅率是多少?
4)補償款是否需要開具發票?
請老師分條回答問題,并列出依據文件號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會計上作銷售收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2、是否構成違約補償,看代理銷售合同是如何約定代理期限,違約補償方式等。否則違約金會被認定為“返利”。返利需開紅字發票處理。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