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請問我公司完成拆遷后需要做資產損失專項報告嗎?拆遷的時間怎么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分析并判斷是否屬于應出具專項報告的情形。根據25公告的規定,不管是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還是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只要所損失資產占所屬類別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或者是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毀損、報廢,或者是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都需出具專項報告。對此,需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不管那一類資產,只要所損失的資產符合上述其中相關的一種情形,企業就必須提供專項報告。所以,注冊會計師應該對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是否符合上述相關情形進行逐項排除,只有在都不符合相關情形的情況下,企業才無需提供專項報告。
二是為了判斷是否符合應出具專項報告的情形,不僅要審核所損失資產的計稅成本(或計稅基礎),而且還要審核損失資產所屬類別資產的計稅成本(或計稅基礎),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或增加的虧損額,實際上就是要對企業的應納所得稅做全面審核,在此基礎上再對是否符合應出具專項報告的情形做出判斷。
三是為了判斷是否出現了應出具專項報告的不可抗力,應該對企業提出的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必要時,應該考慮聘請相關專業人士對企業提出的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進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斷,以判斷究竟是否屬于或是否確已發生不可抗力,還是人為因素。
四是為了判斷企業是否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是否向關聯企業提供了借款、擔保,一要判斷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二要判斷是否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只要判斷均是肯定的,則對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均不考慮上述比例或情形的影響,企業不僅均需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而且還需同時提供專項說明。但是,必須強調的是,如果企業沒有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不僅需考慮此問題對納稅的影響,而且還要充分考慮是否及如何按獨立交易原則進行納稅調整,同時還應充分考慮此問題對發表鑒證意見的影響。 (四)獲取并分析與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各方面的證據資料。在全面履行上述計算、分析、檢查、調查、審核等程序的基礎上,應該獲取并分析與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各方面的證據資料,但必要時,應該考慮聘請對所損失資產及相關證據資料具有專業技術或技能的人士,以對損失資產的真實性、合理性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為最終作出科學、合理、正確的審核意見并出具專項報告提供充分、必要的證據支撐。
拆遷的時間從開始拆遷到最止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