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教關于個稅的問題:
1、我們是集團公司,目前集團公司的人員,在集團公司及下級全資子公司分別領取薪酬,名義為子公司的董事,單勞動關系是放在集團公司。那么這部分人員在下級公司領取的每月的董事工資是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在子公司申報個稅?還是按照“工資薪酬”合并繳納個稅?
2、如果在子公司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在子公司申報個稅,是不是就不存在合并繳納個稅這個說法,因為兩處的領出薪酬的名目是不一樣的,這樣理解對嗎?
3、如果子公司按照“工資薪酬”在子公司申報個稅,合并后差額部分的個稅,我們可否在發放工資時扣出來,相當于代扣代繳,由公司到稅務局進行繳納?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勞務報酬所得需申請稅務機關代發開票,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代扣代繳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憑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勞務費的入賬依據。
2、兩處取得工資薪金的處理原則:
1)兩處取得工資薪金,其中一處可以計算扣除項,另一處不得有扣除項。
2)兩處取得工資薪金的納稅人年終需要自行申報,多退少補。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通過明細申報數據等信息匯總比對,加強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管理。納稅人可選擇并固定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