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目前針對電力行業有哪些關于企業所得方面的優惠?那其他稅種呢?國稅、地稅均可。另想咨詢一下,從事環保、節能減排方面的設備購買可以減免什么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目前針對電力行業沒有關于企業所得方面的優惠政策,其他稅種的優惠請參考以下文件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8〕47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3-05
字體: 【大】 【中】 【小】
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精神,經研究決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對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庫的增值稅稅款,不再征收入庫。
國家稅務局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1989)國稅地字第13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2-02
字體: 【大】 【中】 【小】
為了便于各地貫徹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現將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稅。
二、對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辦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
三、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對《關于請求再次明確電力行業土地使用稅征免范圍問題的函》的復函
國稅地字〔1989〕44號
成文日期:1989-05-21
能源部:
你部能源經(1989)157號《關于請求再次明確電力行業土地使用稅征免范圍問題的函》收悉�,F函復如下:
一、我局(89)國稅地字第13號文第二條規定中的“生產”用地,是指進行工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用地;水庫庫區用地,屬于“其他用地”的范圍,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火電廠廠區圍墻外的煤場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照章征稅;廠區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熱電廠供熱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國稅地字第13號文第一條的有關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
購買環保、節能減排方面的設備并使用的,該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