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想請教一個問題,我公司拍了一宗地塊,成交的土地單價是綜合商業用地和非商業用地的單價,并未明確約定商業用地的單價和非商業用地各為多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上明確規定了土地的性質有倉儲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和土地的成交單價。最后進行清算的時候,土地的單價是否能先將非商業用地的土地成本刨掉(有參照非商業用地成本單價的前提),再核算商業用地的土增稅?麻煩老師抽空解答一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所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的規定。實務中,各個省份操作理解不一。參照國稅發【2009】091號規定:“清算審核時,應審核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備案的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是否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對不同類型房地產是否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我們理解, 同一清算單位存在不同類型的土地時時,應分別計算增值額,即土地的單價可以先將非商業用地的土地成本刨掉,再核算商業用地的土增稅。
鑒于沒有明確的國家政策,各地理解執行不一,建議和當地主管部門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