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倉儲公司)接受股東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投資3000萬元(有股權協議、沒有開發票給我公司)。請問老師:這部分3000萬的土地成本+建造成本構成公司固定資產原值(房屋),如今后公司想轉讓部分房產,這部分3000萬的土地成本可以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的費用扣除不?(有支撐文件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發[1993]138號)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你公司的土地為股東投資形成的,由于沒有實際的支付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扣除項。
2、上述觀點為個人觀點,可多方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