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發出商品,對方確認收貨,但還沒有驗收是否合格,請問這種情況增值稅怎能交?(對方公司有當地的也有異地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下列商品銷售,通常按規定的時點確認為收入,有證據表明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除外: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確認收入,待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以舊換新方式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貴公司可以根據銷售合同按照上述的規定時間確認收入計算交納增值稅。